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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毕业生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06日    阅读次数:2214

自治区各高校: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毕业生档案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的,高校应及时将其档案材料转递至工作单位人事主管部门。

二、毕业生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将其档案材料免费保存在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二年。之后,毕业生还没有联系到正式单位的,学校将其档案材料转至其户口所在地政府所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或人才服务中心管理。学校也可在毕业生毕业当年直接将其档案材料转至其户口所在地政府所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或人才服务中心管理。

三、毕业生在乌鲁木齐地区灵活就业的,根据本人意愿,学校可以将其档案转递至政府所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托管三年。

四、由政府所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或人才服务中心管理的毕业生档案,其毕业生的工龄是连续计算的。

五、各高校必须妥善管理毕业生档案,或将毕业生档案转至有关人事部门管理,严禁将毕业生档案材料交给本人管理。

 

自治区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二O一O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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