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新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05日 阅读次数:1790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大力推进"双语"教学,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师厅函〔2011〕4号)以及自治区《关于为自治区县以上各类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和农技部门招录大中专毕业生并下派到乡镇(场)工作的实施意见》(新党组〔2006〕36号)、《关于为自治区县以上各类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和农技部门招录大中专毕业生并下派到乡镇(场)工作的补充意见》(新党组〔2008〕14号)、《转发自治区统筹管理中小学教师补充工作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108号)的精神,由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组织实施,2011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11502名一、招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二、招聘对象和条件
(一)招聘对象
1、新疆户籍、生源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或新疆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历)届本、专科毕业生;报考自治区普通高校毕业生赴援疆省市培养计划(以下简“培养计划”)岗位的人员必须是2002-2010年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2、未入编“双语”临时编制教师。
下列人员不在此次公开招聘范围:
1、自治区统一组织选派充实到基层乡镇工作服务期未满的人员;2、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以及法律规定不能招聘为专业技术人员的人员;3、近3年来,在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等招考过程中有作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人员;4、中小学校在职在编教师(含特岗教师);
(二)报考条件
1、政治素质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具有良好的品行,志愿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2、30岁以下(
“具备教师资格认定条件”指应具备以下条件:
符合拟聘岗位的学历要求:报考小学阶段岗位必须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初中、高中阶段岗位必须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
报考小学、初中、高中“双语”教学岗位,HSK等级必须分别达到5、6、7级水平;报考小学、初中、高中少数民族“汉语”学科岗位,HSK等级必须分别达到6、7、8级水平(对于汉语系考生及没有HSK考试等级证书的“民考汉”考生,需持有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及以上证书,证书须在资格审查时提供)。
MHK标准:普通高中汉语课教师为四级乙等及以上、非汉语课教师为三级甲等及以上;初中和小学汉语课教师为三级甲等及以上、非汉语课教师为三级乙等及以上。
具体要求详见《2011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岗位表》(请登录新疆教育信息网、新疆人事人才网查询,网址http://www.xjedu.gov.cn,http://www.xjrs.gov.cn,
7、未入编“双语”临时编制教师可不受上述2、5、6项条件限制。
三、招聘岗位及工作安排
招聘教师岗位详见《2011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岗位表》。
招聘到县以上(含县)中小学校的教师,先下派到乡镇学校(农村特设岗位学校)工作3年,在乡镇学校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再返回县以上招聘学校工作。招聘到县以下学校的教师定编定岗在招聘学校。培养计划岗位均为县以下农村中小学岗位。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与确认
报名采取网络报名与现场确认的方式进行。符合岗位条件自愿报名的人员,可通过新疆教育信息网(网址:http://www.xjedu.gov.cn)或到各地(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指导报名,并自行下载、打印《2011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报名表》。考生必须确认报名信息真实有效,编造虚假信息报名者取消报名资格。报考特岗教师岗位的每个考生只允许选报一所学校的一个岗位,不得多报,多报无效。报名截止前,允许考生根据岗位报考情况对报考岗位进行动态调整,岗位报考信息在报名期间将进行及时更新并定期公布。
报考培养计划岗位的考生可以兼报特岗教师岗位,也可以单独报名。未被特岗教师岗位录取,但符合培养计划选拔条件且笔试、面试均合格的报考人员纳入培养计划。
1、网上报名
报名时间:
以上时间均为北京时间(下同),双休日不休息。
2、现场确认
报名确认时间:
报名确认采取现场确认的方式进行。考生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及报名信息表到指定地点领取准考证并办理有关手续。报考乌鲁木齐市岗位的考生在乌鲁木齐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报名确认,报考各地州岗位在乌鲁木齐市参加考试的考生在新疆师范大学报名确认,报考各地州岗位并在报考地州参加考试的考生在报考地州自学考试办公室报名确认(报名及确认地点、联系电话具体登录新疆教育信息网查询)。
考生报名确认后,需于
(二)笔试
1、笔试科目
笔试科目为1门,即所有报考人员均需分学科参加《2011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专业测试》。考试共18个学科,分别为汉语文、维语文、哈语文、汉语、英语、政治(思想品德、心理健康)、历史(新疆地方史)、地理、数学、物理、化学、生物、美术、音乐、体育、信息技术(计算机、电教)、劳动技能(综合实践)、科学(自然)。以上学科除维语文、哈语文外,其他学科试卷均用汉文命制,并要求采用汉文答题。除专业测试外,报考人员还需加试综合知识,与专业测试一并进行。笔试时间:150分钟,满分150分。专业测试主要了解报考人员对拟聘岗位学科专业知识的掌握及其应用程度,测试重点为现行中小学教材中的主干知识及其应用能力。综合知识测试主要考察考生对时事政治、民族团结政策及教育法律法规相关内容的了解(详见招聘考试说明,具体登录新疆教育信息网查询),综合知识测试均要求使用汉文答题。凡未按照招聘岗位学科要求参加笔试的报考人员,笔试成绩无效。
2、试卷命制
《2011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专业测试》笔试试卷由自治区教育厅统一命制。
3、笔试加分
对参加在疆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服务期满(服务期一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志愿者、在疆“三支一扶”服务期满人员、自治区师范类高等学校优秀实习支教学生、留疆战士配偶、五、六类县(市)本地户籍考生报考本县(市)岗位的,专业测试成绩加5分。请在报名确认期间向报考地州教育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地州教育局审核确认,统一登记造册报自治区审批后给予加分。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者不予加分。
4、笔试时间和地点
本次教师招聘工作将在全区14个地(州、市)和石河子市、奎屯市、新疆师范大学设立笔试考点,时间为
5、笔试合格分数线
笔试专业测试、综合知识测试合格分数线根据考生笔试总体情况由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划定,在公布笔试成绩时一并公布。
6、笔试成绩公布
从
(三)资格审查
(四)面试
1、面试组织
面试工作在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指导下,由各有关地(州、市)教育局、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
2、面试人员确定
资格审查合格人员进入面试。
3、面试时间、地点
(1)面试时间:
(2)面试地点及面试程序
4、面试要求
(1)考生在公布的试讲题目中任选一题进行试讲,试讲时间不超过20分钟(各学科试讲题目范围可从新疆教育信息网查询)。
(2)考生应严格按岗位要求报名,凡不符合岗位要求以及弄虚作假的,取消面试资格,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未按时进行报名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
(3)参加面试的考生,须提前1天到面试考点报到,并在正式面试开始前30分钟到指定的候考地点集中。面试正式开始后到达候考地点的考生,一律取消面试资格。
(4)面试时,考生需提供笔试准考证、毕业证、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面试结束时原件退还本人。缺少上述证件又不能证实其真实身份的考生,不得参加面试。
(5)面试成绩满分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
5、总成绩计算
总成绩计算方法:总成绩=专业测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面试成绩不合格的考生不计算总成绩。
6、总成绩公布
(五)体检、政审
体检于
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要求复查的,经地(州、市)教育局批准,可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复查,复查只能进行一次。体检不合格者不能聘用,岗位出现的空缺,由地(州、市)教育局会同人事局从该岗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人选参加体检。体检复查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
招聘教师的各地(州、市)教育局和用人单位对体检合格的考生按规定进行考察。因考察不合格,岗位出现空缺时,由地(州、市)教育局报请自治区教育厅核准,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后,可按该岗位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
(六)调剂
(七)培养计划人员选拔
对同时兼报中小学招聘岗位及培养计划岗位,参加自治区2011年中小学教师招聘,笔试、面试成绩均合格但未被招聘岗位录取或单独报考培养计划,招聘笔试、面试成绩均合格的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本人自愿、签订协议前提下,纳入培养计划派往援疆省市进行为期2年的汉语强化培训、专业培训及就业见习,经考核合格后,按生源地原则定向到南北疆中小学指定岗位任教。
(八)公示
招聘教师的各地(州、市)教育局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在笔试、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结果全部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聘用人员,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核,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
(九)聘用及岗前培训
笔试、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合格及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名单,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会同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定,
自治区教育厅于
岗前培训地点在新疆教育信息网(网址:http://www.xjedu.gov.cn)另行通知。
五、监督及其它要求
自治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招聘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以及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秉公办事,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凡参与招聘工作的面试考官及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和原则,实行公务回避。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规定的报考人员,取消其考试资格;已被聘用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六、相关事项
本《简章》确定的时间、地点或其他事项,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的,另行通知。本《简章》由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
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0991-26997002699077
监督电话: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纪检监察室:0991-3689636
自治区教育厅纪检监察室:0991-7606199
网络支持电话:0991-760609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赴援疆省市培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