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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26日    阅读次数:4487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
文件
新人社发〔2015〕9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档案局,各地、州、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档案局,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自治区所属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人事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自治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人事档案管理体制及行政许可

(一)自治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主管部门为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同时接受上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同级组织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在自治区范围内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须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同时申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在服务场所明显位置公示。未经许可并申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机构和单位,一律不得从事和开展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有关的管理服务。

(三)个人不得保管本人或他人人事档案。

(四)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范围

(一)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

(二)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工作人员档案;

(三)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人员档案;

(四)未就业普通高中等院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的档案;

(五)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

(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档案;

(七)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

(八)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

三、依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开展相关服务

(一)流动人员档案保管机构依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开展服务,按照“谁保管、谁服务、谁负责”的原则,不得向未在本机构保管档案人员提供档案服务。

(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的内容:

1.档案的接收和转递;

2.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

3.档案的整理、装订、保管及档案数字化、电子化;

4.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的查(借)阅服务;

5.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主要包括:存档证明、经历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及其他证明等;

6.政审(考察)服务,主要包括:参军政审、录用考察、入党政审、出国(境)政审、升学政审、其他政审;

7.存档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的接收。

(三)档案保管机构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拓展公共服务内容,推进服务的规范化和精细化,不断满足服务对象需求,但所提供服务不得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

(四)档案保管机构依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开展服务,要以档案材料为依据,内容真实准确,同时做到安全保密。

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和转递

(一)档案保管机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人事档案存放政策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及时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收。

(二)接收转来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时,应对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确认,重点对档案中存档人员的出生日期、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职务任免、职称评审、奖励处罚、政治面貌等基本情况进行核对。如发现转递档案重要资料缺失、相关内容不清或重要信息涂改且无相关说明,可退回转递机构完善后再行转递。

(三)自201511日起,行政(工资)介绍信、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等材料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必备材料。

(四)自201551日起,档案保管机构不再直接接收个人保管或携带的人事档案。个人保管或转递的人事档案可交原档案保管机构,按人事档案相关要求进行转递。

(五)存档人向档案保管机构提交个人相关职称评审、转正定级、奖励、考核结果等材料,并要求归入本人档案时,管理保管机构应当受理,并按照规定进行入档。

(六)普通高中等院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离校后,未就业的,其人事档案直接转入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已就业单位不具备档案管理资质的,可申请将档案转递至单位所在地档案保管机构。

(七)自治区各机关、企事业(含中央驻疆)单位辞职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自治区规定,将当事人档案转递至具备档案管理权限机构或单位,并告知当事人。

(八)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时应严密包封并填写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见附件),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严禁个人自带档案转递。

五、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

(一)研究制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管理建设标准,推进档案数字化,努力实现数据向上集中,完善资源共享、异地查询、统计分析等功能,逐步提升全区档案信息的共享和管理服务水平。

(二)建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情况定期统计分析和信息报送制度,全面及时掌握流动人员数量、结构、分布、流向等情况,为流动人员提供更好的服务。

(三)积极探索建设诚信档案、业绩档案等,充分发挥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凭证、依据和参考作用。

六、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安全管理

(一)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牢固树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安全防护意识,切实做好档案安全管理工作。不断研究和改进档案保管的方法和技术,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库房的安全防灾标准,建立健全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安全方法体系。

(二)对已建立的流动人员电子人事档案,要采取措施,确保信息安全和长期可用。

(三)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监测和防护,加强档案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严防失密、失窃、损毁等档案安全事故的发生。

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经费保障

(一)按照国家规定,自201511日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均实行免费服务,不再收取任何费用。档案保管机构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外服务,确需收费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中所需基础设施建设、日常维护、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八、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责任和纪律

()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档案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承担起业务把关责任,在档案和材料接收、查(借)阅、转递、保管等各个环节,严格制度、全程把关、不留死角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涂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和抽减已归档的任何档案材料,严禁在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和身份等方面弄虚作假,严禁为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新建、重建人事档案,不得无故推诿拒收档案,不得出具虚假证明,不得擅自向外公布或泄露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内容。

(三)对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由各地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严肃查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九、流动人员档案管理相关问题和要求

(一)201511日前存档人员,需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规定和标准,补交个人201511日前档案管理相关费用。无正当理由不补交的,存档机构有权拒绝提供后续服务。

(二)与存档机构签订保留身份的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人员,可按国家和自治区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保或补费,所需费用由存档人或单位承担。

(三)自201511日起,不再提供存档人员档案工资调整服务。

(四)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选配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业务素质好的中共党员从事档案管理工作,管理中坚持安全、保密、方便、高效的原则,实行专库存放,专人保管。

(五)建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相关服务内容及流程应对外公示,主动接受上级、同级主管部门及群众监督。

(六)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服务窗口作风建设活动,建立作风建设长效机制,不断服务水平和质量。依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开展服务,提供服务必须记载清晰,责任可追溯。

自治区现行有关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相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悖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各地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同级主管部门反馈或请示。

附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存根.doc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

2015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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